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凭有效身份证件不能确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
(三)购买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过183天;
(四)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
(五)销售给境外旅客的货物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六)境外旅客不能出示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七)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200元人民币。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