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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企业主及高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6-04 17:51:50

新公司法对企业主及高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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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企业主及高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新公司法对企业主及高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公司法颁布整整30年迎来大换血

为什么要先说这个问题呢?因为,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全国人大的数据称截止2023年我国登记注册的公司已达3800余万家。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要了解公司法对企业主和高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就需要掌握立法的背景。

我国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1992年四川省第一次公司法定代表人培训】,时隔整整30年的同日,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6次修改,第2次修订的公司法。

大家是否注意到,这里的表述,既有修改,又有修订,这是什么情况呢?

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修改,总体上分为两种类型:修正和修订。二者的区别在于,修正是对现行法律个别或部分条款作少量修改;修订则是对现行法律全面进行修改。简单地说,修正是小修小改,修订是大修大改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制定公布,到2023年12月29日的这一次修改,恰好整整是30年时间,其间《公司法》一共修改了6次。其中有4次是修正,分别为: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另有2次为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

这次的修订,第一是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决策部署,是巩固深化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修改公司法,为方便公司设立、退出提供制度保障,为便利公司融资投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性选择,降低公司运行成本,是推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创新动能和活力的客观需要;

第三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贵州任总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设立、运营、退出各环节相关当事人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平等保护的重要内容。

第四是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完善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等基础性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

第五是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有些制度滞后于近年来公司制度的创新实践,有些基础性制度尚有欠缺或者规定较为原则,公司监督制衡、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保护需要加强等。

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新修订的公司法15章266条,表面上看增加了48条,实际上新增和修改的条文有228条,实质性修改的条文达到了112条。

二、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企业主)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第四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问题:1、公司未成立,发起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2、公司未成立,土地、房屋、知识产权出资归属?如果遇到增值或者贬值怎么办?【签好协议】

3、章程中是否可以约定仲裁管辖?

4、章程中是否可以约定一票否决权?

三、公司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实缴、认缴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实缴出资范围】(股份公司 第99条)

这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范围只是在公司设立时其他发起人的实缴资本范围,而不包括其他发起人的认缴范围。举个例子,张三与李四合伙开公司,李四根据公司章程认缴出资300万,按照约定公司设立时出资50万,余款5年内缴足。如果李四当时只出资了20万,实际出资就差了30万,张三只需要对这30万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对280万承担连带责任。

应对:少实缴,多认缴。

注意:这里的资本充实责任,不仅仅是货币了,还包括了非货币出资。

四、认缴应当在五年内缴足的问题

【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什么是五年?【据调查,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3-4年,抽样调查平均为3.7年,中小企业2.5年】符合我国企业的生命周期和发展规律。

为什么要限期缴纳?【1488、520】

问题:1、注册资本过高,五年内无法缴足怎么办?

我不想减少注册资本,又无钱在限期内缴足怎么办?

延伸: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司法债权文书可不可以?】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出资】

那么,什么是知识产权实缴出资?

简而言之,就是企业通过对专利、商标、软著等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定价后,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进行实缴。

知识产权实缴出资有哪些优势?

1.规避经营风险

帮助股东完成注册资本实缴,避免承担公司经营不善时所面对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比如企业在破产清算的时候,如果是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就不需要承担现金货币的责任。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这4种知识产权可依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扶持,企业减免增值税,好处多多。

3.减轻货币资金增资压力

知识产权实缴可以缓解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又可以把货币资金投入到企业日常运转中,快速提升企业的发展。

4.提升企业技术实力

知识产权是企业技术实力的直接体现,以知识产权实缴出资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5.优化企业财务结构

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可以增加企业的资产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

6.增强企业信誉

知识产权实缴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度,使客户更加信任企业。这有助于企业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形象,并增加客户黏性。

7.提升招投标能力

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可以增加企业的资质和资产净值,从而在招投标过程中更具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

8.吸引投资

知识产权的充分运用和转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估值,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融资机会。一个拥有高价值的知识产权的企业更容易吸引投资者,为企业经营提供厚实的资本支持,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出资注册资本能不能100%全部出资呢?

目前,没有定论。

五、董事会的催缴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没有董事会呢?催告没有结果呢?】

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六、股东失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问题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注意前提和主体】

这已经完全否定了《九民纪要》中关于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的说法了。现行公司法,未到认缴期限,很难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公司债务,但是享有认缴期限权利,未届认缴期限,不能追加股东。

现行公司法没有具体认缴期限,股东将认缴期限设置为几十年之后,公司注册资金上亿元数亿元,实际就是空壳公司,即使公司对外欠巨额债务,股东、董事、高管也会因为未到认缴期限,难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规定:“6.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参照上述意见,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时,法院不能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存在上述例外情形的除外。【金牛维权案例】

【加速出资的款项给谁?他人冻结咋办?】

八、出资未到位转让股权后谁承担出资义务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非连带,具有次位性,有个先来后到】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九、股东不仅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也可查询公司会计凭证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法定代表人的问题

民法典第8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或者主要负责人中产生。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东。【渠县某公司融资案例】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一方面,章程上可以只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决定,而不需要再将法定代表人名字写进章程了,所以今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就不一定变更章程了;另一方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这就避免了原法定代表人不支持配合的问题了。

十一、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规】

十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公司的清算义务【优名、中盟、重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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