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实行的是按季度为单位的结算工资周期,基本工资是按月发放,但加班工资是3个月发一次,而个税缴纳的月工资标准却是按月基本工资+3个月加班工资为标准来缴纳,这就超出月工资收入范围的标准。这样缴纳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单位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应当将三个月的加班工资和当月基本工资予以合并作为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