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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法变化对比,2023年12月《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6-04 21:03:06

新旧公司法变化对比,2023年12月《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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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删除了“一人有限公司特别规定”章节明确为一个股东的有限公司,既包含了自然人股东又包含了企业法人股东,范围更广。(新公司法二十三条)

√2.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明确新公司法第十一条“法代"责任由公司承担,明确“法代"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向“法代"追偿损失。

√3.股东会决议无效,但与善意相对人产生的民事行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虽然没有完善的决议程序但产生的实质效果,不违反善意相对人原则,视为有效。单个股东“捣蛋"不影响善意相对人的权益。(新公司法的二十八条)

√4.明确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5.增加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载入章程公司章程中需要载明的内容,第七项打击了“挂名行为的花样玩法。(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6.明确认缴股东五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规定空壳公司的生存空间将被压缩,保护正常企业之间经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降低债权人“执行难"。(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7.股东未按规定出资责任明确

股东未按时出资或者出资不足,都将承担足额缴纳责任,并且引发的损失也要赔偿。(新公司法四十九条、五十条)

√8.明确未展行催缴股东出资的董事会责任

未履行催缴出资责任的董事(常说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9.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被除名未出资或全部注册金的股东,在收到不低于60天的催缴通知后,仍未履行,该股东丧失股权(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10.明确股东西抽逃资金责任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承担连责(新公司法五十三条)

√11.认缴股东加速出资期限明确

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公司和债权人有权要求认缴股东提前出资。(新公司法五十四条)

√12.新增股东花名册必备事项

保护股东正常的合法权益地位。(新公司法五十六条)

√13.新增股东查账权股东可以合法查阅公司账簿、会计凭证。(新公司法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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