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种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提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人权利、数量、对企业债务的责任、关联交易、出资份额出质、利润分配、竞业禁止七大方面有区别。
二、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1.设立的基础不同
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它只对合伙的参加人,即合伙合同的订立者有约束力。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与合伙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3.合伙与公司内部及外部法律关系上具有实质性差异
(1)公司有其区别于股东的独立财产,而合伙的财产一般被认为属全体合伙人共有。
(2)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3)公司股东出资一经交付公司,即不得主张退股,因此出资或股份的转让就成为股权的重要内容,所不同的仅仅是在不同种类的公司中,转让的自由度不同。而合伙是根据合伙协议成立的,合伙人之间具有极强的人身信任性质,这决定了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4)从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看,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期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于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
(5)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无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就成为我国公司与合伙的显著区别。
三、普通合伙人的主体适格性的限制性要求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上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国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上述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其从事的活动涉及公共利益,其自身财产不宜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也不宜成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他们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加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对合伙企业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四、合伙协议的订立形式与基本原则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