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三条规定,
(一)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三)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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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5〕1号)规定:“二、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0〕42号)第三条所列维修情形,增加如下内容:
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未征得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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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