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汇算清缴期间,我将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理一下,同时有部分典型稽查案例一并供大家参考,以便在2023年度汇缴清缴时参照适用,保证税务合规而规避涉税风险。
一、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基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三、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只有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才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2、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2%;
3、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中可以本年度扣除的工资总额;
4、工会经费还要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5、工会筹备金同工会经费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
四、工会经费扣除热点难点问题
1、公司雇用部分季节工、临时工,发生的工资支出,能否做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有何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某公司本年度工会经费已计提拨缴,并有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但存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如果拨缴,能否税前扣除;如果不拨缴,怎么处理?有什么法规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能作为本年度的费用税前扣除。
拨缴以前年度的工会经费可以追补确认在以前年度按规定扣除。
4、某公司2018年度在成本费用中计提工会经费66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 243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该公司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