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之前,我们先要理解消费税的“价内税”属性。
例如,你在商场购买了一条零售价是5650元的金项链,那么商场开发票给你的时候,你会看到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是5000元,增值税是650元。这里的650元是根据不含增值税售价5000元乘以增值税税率13%(假定商场为一般纳税人)得出来的,你支付的5650元实际上是由“价”5000元和“税”650元构成的,因此,这650 元的增值税称为“价外税”。
由于金银首饰属于应税消费品,所以,你在这过程中还负担了5000×5%=250元的消费税(金银首饰的税率是5%)。但是你在发票上并不能看到250元这个税额。实际上,这个250元是包含在了5000元的售价里面的,商家在进行定价的时候已经考虑了消费税的因素。由于消费税是包含在5000元这个价格之内,所以我们说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二、如何理解受托方的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有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和复合计税三种计税方式,其中最复杂的是复合计税。我们只要把复合计税商品的受托方组成计税价格弄明白,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就不难理解了。
1.复合计税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
我们以白酒为例进行讲解。
首先考虑不是委托加工的情形,即纳税人自己生产白酒。比如一瓶500毫升的白酒出厂价2000元,那么它需要缴纳的消费税是2000×20%+0.5元=400.5元。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这400.5元其实是包括在出厂价2000元里头的。
而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现在的问题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只有加工费,而委托方把货物拿回去之后可能要进一步加工或者以一个更高的价格卖出去,后续发生的这些事情受托方是不知情的,因此受托方不能够按照委托方自产应税消费品那样根据最终产品的对外售价来计算消费税。
假如委托方给受托方的原材料成本为800元,受托方收取200元的加工费,受托方该代收多少的消费税呢?计算的关键是要确定计税价格,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有点复杂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我们先把例子中的数字代入上述计算公式(假设只是委托加工了一瓶500毫升的白酒):
组成计税价格=(800+200+1×0.5)/(1-20%)=1250.625(元)
有了计税价格,应代收的消费税就好办了,即:1250.625×20%+0.5=250.625(元)
为了理解上述公式,我们把视角切换到受托方:
受托方的“组成计税价格”由三部分构成:
(1)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这个成本的金额税法规定双方签合同的时候就要明确写出来。
(2)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加工费包含了受托方自身的辅料成本、人工、利润等,不过我们不用细分,只需要统称为加工费即可。
(3)消费税。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所以组成计税价格当中自然包含了消费税。其中:
①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②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0.5
即:组成计税价格当中有20%是“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也就是,剩下的80%就是由原材料成本、加工费以及从量计征的消费税构成。注意不要漏掉最后的“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这部分消费税其实就跟加工费一样,也是构成组成计税价格的一部分。我们把上述文字转换成数学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80%=(原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由于原材料成本、加工费对于受托方来说都是已知的,而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可以通过委托加工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得出,所以等号右边的都是已知的,因此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只要将右边部分除以80%就可以得出来了。从而也就得到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从价计税应税消费品受托方的组成计税价格
相对于复合计税,从价计税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只要把从量计算的消费税抹掉即可,所以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3.从量计税应税消费品受托方的组成计税价格
从量计税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跟商品本身的价格无关,所以直接计算出来就可以了。
组成计税价格=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三、受托方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包含运费
这需要区分这个运费是什么时候发生的。
如果是委托方采购原材料以及将原材料运往受托方过程中发生的运费,要计入材料成本中,自然构成组成计税价格的一部分。
如果是委托方取回货物过程中发生的运费,由于已经跟受托方无关,自然就不再影响组成计税价格。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取回后的税收处理
委托方将应税消费品取回之后,可能会发生以下情况:
①取回后按等于或低于组成计税价格直接出售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如果真的这样,由于该商品已经按组成计税价格缴纳过消费税,所以委托方出售的时候就不用再缴纳消费税了。对于已经缴纳的消费税,会计上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而不是作为“税金及附加”,其处理就如同支付给受托方的加工费一样。
②取回后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
由于最终的产品仍然是应征消费税的商品,这时候委托加工是整个生产环节的一部分,因此,在商品最终销售的时候要再算一次消费税,而受托方代收的消费税委托方则可以抵扣(会计上是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这样,两个环节加起来的消费税跟委托方自己加工然后出售计算出来的消费税是一样的。
③取回后按高于组成计税价格直接出售
这种情况跟①的区别就是售价高于组成计税价格,因此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理应大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因此,税法上的处理其实是跟②一样的。(如果是从量计征的商品则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④取回后继续加工成非应税消费品
这种情况跟②的区别在于,取回后继续加工出来的不是应税消费品,也就是出售的时候不需要征收消费税。因此,委托方在移送商品的时候其实就相当于把应税消费品给“卖了”(卖给自己,所以它属于消费税的“视同销售”情形之一),这时候“卖多少钱”就会影响该商品要缴纳的消费税。很明显,这个“卖多少钱”应该按同类商品的售价来算,如果高于委托加工时的组成计税价格,就按③来处理,否则就按①来处理。
如果委托方没有同类商品的售价呢?这时候委托方则要用另一个“组成计税价格”来代替。注意这个组成计税价格跟受托方那个不同,因为它是站在委托方的角度考虑的,还要包含委托方的利润。对于复合计税的商品,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移送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这个跟受托方的计算公式很像。公式中的“利润”怎么确定?企业把东西卖给自己可不好算利润呀?别担心,税法早帮你想好了,直接用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来计算就可以了,而这个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由总局来确定的。
⑤取回后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奖励、赞助等
税法上这种情况跟④的处理一样,也是视同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抵偿债务、投资入股(俗称“换、抵、投”),需要按照同类商品的最高价格计税。而对于其他视同销售的情形( 包括④)则按照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