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无形资产为什么不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出售无形资产为什么不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一样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来核算。
解答:
“其他业务收入”也是收入,只是不是企业的主要收入。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而一般企业的“无形资产”,属于该企业的长期资产,多数以长期持有为目的,对外出售形成的收入就不构成“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情形,就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收入条件。
至于“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也就是说,“投资性房地产”通过租金或销售赚取增值,就是该项资产持有目的,就是该项资产“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出售“投资性房地产”的收入就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如果是专门以此为主业的甚至是可以“主营业务收入”。
自产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会计核算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处置时同样不能计入收入,而是直接将利得或损失(净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因此,只有“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收入,才能按照收入准则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对于非日常活动形成的收入,通常是按照利得或损失(净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