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原来则是作为当期损益。
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解利润的可能性。
企业在盘盈固定资产时,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次再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最后调整利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所得税费用”,两者的差额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举个例子:某企业于2007年6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7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那么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累计折旧3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3?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3?100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000
贷:所得税23?1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6?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