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都可以作为受托方代理货物出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11条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
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由委托方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委托方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或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或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同时,还包括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只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但未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和个人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免税政策。
账务处理:
(1)对于委托方而言正常计收入及相关科目,如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收入
支付代理费: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长款等
其他处理同一般贸易账务处理。
(2)对于受托方而言,仅涉及代理费收入确认一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