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开展货币互换、境外银行提供清算或者结算服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俄罗斯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购售业务,需要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
目前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有关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俄罗斯莫斯科银行间货币交易所人民币对卢布交易人民币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上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从事人民币业务,还需要开立其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可撤销原已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其中,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人民币转账结算,开户证明文件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账户收支范围与普通境外机构基本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一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开户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
上述机构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