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地方财力弥补,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现阶段的做法是将原属营业税收入部分归地方财政支配。
但相对于原先营业税具有的法定地方税地位不同,这种临时性的制度安排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长期来看,“营改增”后的这部分收入会从地方划出,成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这无疑将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影响。此外,“营改增”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也将纳入分税范畴。一度被寄予厚望的房地产税和销售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设想,也呈现出一种远水难解近渴的状态。短期之内,使其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地方可支配财力不足的问题不容回避。
科学制定“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成比例。重构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的基本目标,是解决“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失衡,符合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改革原则。笔者认为,具体办法是,以现行增值税分成——中央占75%和地方占25%为基础,比照基数年营业税收入规模,重新设定分成比例,匹配地方财力需要。具体分成比例,要考虑地方公共服务职能及公共产品供给,还要对地方债开闸以后,地方财力还本付息有所预计,避免地方财政问题。当然,这种临时“分钱制”可能并不是改革的终极目标。或许仅仅是为地方税建立营造时间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