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问答系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介绍残保金的计算、填报、税前扣除、征收管理、会计核算、及相关文件依据,并以问答形式介绍残保金相关业务,包括残保金的计算、残保金填报、残保金征管与税前扣除等四个方面共29个问答。 为帮助大家理解政策,准确计算应缴残保金、充分享受政策优惠,避免缴纳滞纳金与罚款,本文介绍残保金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通过问答方式,对残保金的计算缴纳、税前扣除进行梳理,供大家在处理涉及残保金业务时参考。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会计核算简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虽然由税务机关征收,但既不是税,也不是税收性质的费(如教育费附加),而是用人单位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因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具体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而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缴纳残保金,属于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产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属于允许税前列支的其他支出。
为保障残保金的征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对残保金的征收方式、对象、标准、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国家出台优惠政策;对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超过的工资部分无须缴纳残保金;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应缴残保金,涉及用人单位上年工资总额的确定、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计算、在职职工人数的计算等多个方面。
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会计核算:
财政部会计司对“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回复:
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规定,企业应使用“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核算计提与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表没有列示“其他应交款”一级科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其他应交款”一级科目,也可以使用“其他应付款”或“应交税费”一级科目,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级科目核算。
二、残保金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2、《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