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税务总局也发布了一系列衔接公告,方便纳税人更好的掌握新法。 其中有一个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此公告发布了最新的印花税税源采集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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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源信息表出来后,很多纳税人就迷糊了。特别很多纳税人是按季申报印花税,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
怎么填写这个新版本的表格?
其实之前,税总也发布了相应的明细表填写案例。
大家可以先看看。
案例: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甲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
看到这个案例后,很多纳税人就更迷茫了?
这以后印花税怎么申报啊?每个合同都要输入信息?那不是要增加大量的工作量?
我以前都是按公司账务上收入数申报缴纳的印花税,我根本没有合同信息统计,怎么办?
我是按增值税销项倒推的数据申报的印花税,我是按进项税抵扣数据倒推的数据申报的印花税,以后我怎么填写申报表?
税务局这个申报案例是不是没对呢?是不是漏考虑我们按收入、按销项税倒推收入申报印花税的情况呢?
其实,人家税务局的申报案例完全么有错,而是你们申报印花税的方式是错误的。
印花税本身就是按照应税凭证记账的金额计算的。
而在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也规定了,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所以,通过登记簿完整记录应税凭证的书立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填写税源明细表,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才是印花税本身的申报缴纳方式。
而有了登记簿,不管是填写以前的税源明细表,还是现在填写新印花税法下的税源明细表,都是很简单的事情,因为你有登记簿,登记簿就是你的底稿。
当然,税源表是不需要你把所有合同都列上去的,特别是合同比较多的情况下,你可以汇总填写,当然,汇总数据都是来源你的登记簿的。
举例: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万元×1‰=100万元
所以,你看,按照税法的规定,印花税的申报是很清晰明白的,就是一个统计申报的流程,流水账的统计,然后分类填写税源表,最后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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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很多人就会问了,你说我们申报方法是错的,但是我们一直是这样申报的,按账上收入,或者按发票的金额等方式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人税务局检查也没说什么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没法回答你,我只能告诉你,理论上确实是如我上面所说的,你需要记录登记簿,然后按登记簿信息申报。
至于为什么很多人按收入或者按发票申报,基本是因为日常工作中无法统计合同,图方便的处理方式,长期这样做,税务局也默认了这种粗略的申报方式罢了。
当然也有不认可的,比如下面这个情况。
当然,我们看到税务局在检查你印花税时候,如果无法取得合同信息,也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方式也是通过收入来匡算你的印花税缴纳是否合理,我想这个可能也是我们很多纳税人直接采取用收入计税的一个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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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新税源采集表发布后,对于以前按收入、按发票计算印花税的伙伴是不是就没法申报了呢?因为需要填写应税凭证名称。
其实这个自然也是能申报,你以前都能申报,现在也能申报。
具体填表说明参考如下:
1.应税凭证税务编号:纳税人不需填写。2.应税凭证编号:选填。填写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或者营业账簿的编号, 无编号不填写。
注:这个就相当于你自己的一个台账编号,如图,你自己统计台账的一个流水编号,自己弄的,有就填,没有不是必填项。
3.应税凭证名称: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的具体名称。
注:这个其实也是你合同的名称,比如你签订的什么合同,但是有些朋友就是按收入或者按发票金额来申报印花税,那么这种给你就按印花税税目来填写名称就行了。
4.申报期限类型:必填。填写应税凭证申报期限类型, 填写按期申报或者按次申报。
5.应税凭证数量: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 1, 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 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 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 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不需填写。
注:这个很多人整不会了,数量都不会数了?你一份合同不就是1嘛,你汇总申报,有多少份合同就是多少份,当然那些那收入金额、发票金额报印花税的怎么统计数量,这个你就自己想个标准嘛,比如你一笔收入凭证就是一份,一张发票就是一份,也是可以统计的嘛。
6.税目:必填。可填写项目包括: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租赁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7.子目:填写对应税目的征收子目,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必填, 其他应税合同税目对应子目选填, 其中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营业账簿不需要填写子目。税目与子目对应关系如下:
借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承揽合同:加工合同、 定作合同、 修理合同、 复制合同、 测试合同、 检验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合同、 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
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其他租赁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 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股权转让书据( 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 著作权转让书据、 专利权转让书据、 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8.税款所属期起:必填。按期申报的, 填写所属期的起始时间, 应填写具体的年、 月、 日。按次申报的, 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9.税款所属期止:必填。按期申报的, 填写所属期的终止时间, 应填写具体的年、 月、 日。按次申报的, 为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10.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必填。申报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租赁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等税目的, 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 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注:这个重点要说一下,如果你是多条不同时间的应税凭证合并申报,那这个时间就填写税款所属期止的日期,比如你10月申报3季度,你就填9月30日。
11.计税金额:必填。填写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金额( 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应税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 股本) 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12.实际结算日期: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 填写此列( 同时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列)。填写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日期。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 可增列( 与实际结算金额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 实际结算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13.实际结算金额: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 填写此列( 同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列)。填写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 可增列(与实际结算日期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 实际结算金额为本税款所属期内所有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的合计。
14.税率:必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规定, 填写税目对应的适用税率。
15.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 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注意:六税两费不在这里选!
16.对方书立人名称:选填。填写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所有其他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超过 2 人的, 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同时增列]。
17.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填。填写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所有其他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照号码。对方书立人超过 2 人的, 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名称、 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同时增列)。
18.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选填。填写应税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其他方书立人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对方书立人超过 2 人的, 可增列[与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同时增列]
所以
还是很简单的,你汇总统计了填金额,填数量就ok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