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加快复工复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公告)。 其中规定:“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2020年2月底之前的,
适用3%征收率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
适用减按1%征收率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是所有业务都用1%征收率开票
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5%征收率的,如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等,仍然需要按照5%的征收率开票。
温馨提示: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之前,若是已经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1、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2、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在开具发票实际操作时,系统默认显示征收率为1%,在开票时一定要注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3%、5%还是1%。
纳税申报:
计算公式(1%):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1、减按1%征收率销售额填写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2、减征的2%的减征额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一栏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涉及到差额征税等情况,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时,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
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适用原征收率3%和5%的填报方式没有改变哦。
5号公告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按1%的优惠政策适用时间:2020年3月1号-5月31号。
案例一
Q
A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季度纳税申报。2020年第1季度业务如下:
1月份销售收入为0;
2月份销售收入为0;
3月份销售咨询服务取得收入价税合计金额为3232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问A公司增值税申报表如何申报?
案例分析:
A公司第1季度不含税销售额=323200/(1+1%)=32万元,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合计32万元,超过30万免税标准,所以A公司第1季度应缴纳增值税为320000*1%=3200元。
增值税申报表填报步骤:
一、不含税销售额320000元填写在3%征收率相应栏次,第15行“应纳税额”相应栏,系统自动计算出9600元(320000*3%)。
二、2%减征额 =320000*2%=6400元填写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同时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20行相应栏“应纳税额合计”=9600-6400=3200元
四、本期应补(退)税额为3200元(320000*1%)。
案例二
Q
B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申报。2020年第1季度业务如下:
1月份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价税合计金额为824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价税合计金额为103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月份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价税合计金额为101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B公司增值税申报表如何申报?
案例分析:
B公司第1季度不含税销售额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82400+103000)/(1+3%)=18万元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1000/(1+1%)=10万元
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合计28万元(18万元+10万元)。虽然未超30万免税标准,但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计算缴纳税款。所以B公司第一季度应缴纳增值税为10万元*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