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规定:“一、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二、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