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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6-10-22 14:32:3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规定:“一、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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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规定:“一、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二、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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