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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生产加工的沥青产品在什么情况下应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是否准予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6-02-10 14:56:40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定:“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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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定:“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

纳税人生产加工的沥青产品在什么情况下应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是否准予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
   八、下列产品准予按规定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可享受原料所含消费税退税政策的产品除外: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视同……、燃料油缴纳消费税的产品;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
   十一、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的规定:“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款及第二条中“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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