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附件2 ,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