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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中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6-02-04 14:32:20

   我国目前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一般在第一款首先阐明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由其居民国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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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一般在第一款首先阐明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由其居民国课税,

税收协定中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表述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国征税”。该劳务如符合来源国征税条件之一的,来源国可对该项所得优先课税。来源国征税条件主要有三项,分别为固定基地标准、183天停留标准和支付条件,具体规定可参见相关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个人要求执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应根据下列条件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身份:
   (一)职业证明,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中就其现时从事职业的说明;
   (二)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具体包括:
   1.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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