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规定:“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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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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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扣除的价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