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二条规定,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各省(区、市)征收标准见附件1。
二、根据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6〕6号)第一条规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延续征收至2030年12月31日,征收标准继续按照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