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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哪里申报缴纳增值税?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5-12-31 11:15: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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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哪里申报缴纳增值税?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二)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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