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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施行什么样的税收政策?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5-12-16 17:33:27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规定:“四、“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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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规定:“四、“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时,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施行什么样的税收政策?

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根据需要,可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十四、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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