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资讯 > 哪些财产不得设定纳税抵押?

哪些财产不得设定纳税抵押?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5-08-28 15:44:08

   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十六和十七条规定,

内容不是您需要的?直接在线咨询代理记账相关问题,帮您解答

   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十六和十七条规定,

哪些财产不得设定纳税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设定纳税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八)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代理记账

服务价目表

获取报价

【来一方财税:laiyifangcd.com】提供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财税疑难问题

关键词 热点问题
企业顾问全天在线
代理记账
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公司注册
立即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