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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领用纸质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五条 ……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