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