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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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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