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们来学习下一组税收名词:兼营和混合销售↓
兼营和混合销售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两个税收概念,但有很多会计人员分不清楚,甚至把两者相互混淆,导致税率适用错误而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兼营和混合销售看似差不多,其实是完全不同的税收概念,可千万不要搞混了。本文将通过梳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帮助大家明晰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不同
(一)什么是兼营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通俗来理解,兼营就是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包括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
举例说明:如果一家公司既销售自产的货物,又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那么就属于兼营。
(二)什么是混合销售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只有货物与服务的组合才可能是混合销售,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不属于混合销售。即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举例说明:以销售设备并提供免费安装为例,销售设备的单位既负责设备的销售又负责设备安装,因为存在了销售设备这一事项,所以才会提供免费安装,两者之间具有从属性,且存在因果关联性,该项销售行为是“销售设备+安装服务”的组合,属于混合销售。
【特殊情况】只要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都是混合销售,除了与建筑服务有关的三种情况:
①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③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税务处理上的不同
(1)兼营适用税率的确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税法中对兼营适用税率的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兼营不同性质的业务收入,通常情况下要分开核算,即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未分开核算销售额的,则从高适用税率和征收率。此外,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2)混合销售适用税率的确定
对于混合销售,需要判断纳税人是否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如果是,则适用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否,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某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的同时,也伴随着车蜡的销售行为。
首先判断该汽车美容店是否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很明显不是。这家汽车美容店提供打蜡服务同时销售车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应按生活服务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