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给大家详细说说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行为!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注意: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不得抵扣进项税处理:假如领用前已经抵扣过进项税的,则需要在实际领用时,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白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顺序在前的优先。
1.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
2.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举例】某商场销售空调(销售货物)日送货上门(销售交通运输服务),该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举例】某酒店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客人有酒水消费,统一按销售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
这里站在税收策划的角度,大家可以分析一下什么情况下用混合销售可以节约税务成本。
【举例】某商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也在一楼提供餐饮服务,上述应税销售行为彼此独立。各自经营,这就是兼营行为。
【特例】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税法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13%、9%、6%)。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5%、5%减按 1.5%、3%、3%减按2%、0.5%)。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1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