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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3. 重新进行票种核定和对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进行确认
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必须进行发票票种核定,使用税控发票。同时,税务机关须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最高开票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和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型、数据报送期限、数据报送有效期进行审批确认。因此需要进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第一次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与票种核定同时进行,以后如需变更则单独进行申请审批)。
(1)票种核定流程
①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同时出示和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c.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d.《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②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将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③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转交发票综合管理岗审查。
④发票综合管理岗审查后,转交主管局长审批。
⑤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⑥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缴销岗位将核批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等内容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登记《发票领购簿》号码,送达纳税人。
对新办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再办理税控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第一条规定“普通发票领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用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用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领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用发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