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增值税法(草案):有形动产
《学习增值税法(草案):不动产》
今天,我们还真遇到了法律概念:“有形动产”。
这里要明确一下,
这是一个法律概念。
它和实施条例中、各类文件中出现,不是一个层次。
法律的概念,应该属于本源。
是奠基性的东西。
二、有形动产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之附)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之附
为避免断章取义、片面理解,
我们还要重复引用。
注意看我的红色标注即可。
我们看到了有形动产的举例:
飞机,车辆
但没有看到“有形动产”的定义。
三、不动产的定义
放在一起,再比较一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基本差不多。
营改增的“等”,
在条例实施细则中为“其他土地附着物”。
我们仍然没有看到“有形动产”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