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朋友有过这样的疑问:专管员说我们税负率偏低,怎么应对啊?税负率是什么?怎么算出来的?怎么才能知道自己的税负率是不是异常?
一般来说,税务部门会先找一个行业,然后从行业里对税负异常的企业展开稽查。那么,都有哪些原因会让企业被约谈呢?
1、通过评估发现,企业税负变动异常,或税负率长期远远低于同行业水平。
2、企业没有进行正常的申报。
没有及时报税,包括不按时报税,报税不完整等。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4点:
4、企业的员工和经营场地跟收入不匹配。比如员工很多,工作场地很大,但收入很少;或人很少,收入却很大等。
类似的还有:用电量、用水量以及设备数量等,跟收入不匹配。比如用水量、用电量等明显增长了很多,但收入仍相比较少,可能存在少确认收入了。
5、员工工资长期在5000以下,尤其一些聘请了中高端人才的企业,员工平均工资却一直很低,有可能在规避个人所得税。
6、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额长期是0。一般而言,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印花税和房产税不可避免的会发生。
7、成本和毛利率等指标明显不合理,或企业长期亏损却一直不倒闭等。
以上,只是常见的一些原因,会被税局约谈,但未谈及的原因还有很多。下面,将重点讲税负率相关内容。
通常来说,常用的税负率有两种:增值税税负率和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今天要讲的是增值税税负率。
比如,A企业2019年10月不含税销售收入50万,缴纳的增值税是5000元。那么该企业在10月的增值税税负率就是1%。
假设:金三系统里,本地区某行业应税销售额为300亿,应纳增值税税额为4亿。那么此地区此行业的平均增值税税负率应为1.33%。
上文举例的A企业若在假设地区,则其税负率1%小于同地区同行业的平均增值税税负率1.33%,金三系统后台就会预警,这时企业可能还不清楚自己被预警了。
只有一般纳税人需要警惕。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5%),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如下:
税局在税负率指标上允许一定偏差,例如上面案例,如果税务局允许存在的偏差是0.05%,那么增值税税负率在1.28%~1.38%都不会被系统认定为异常。税负率异常只是增加了被稽查的概率。
许多企业税负低是有正常理由的,比如产品更新换代存货进行促销,产品滞销,产品还未进行推广导致库存较大等等。遇到税务检查,如实告知就行,没有什么好怕的。
为了更好地的做好企业风险评估,评估自己企业是否被约谈或者被稽查,我们在这里给老板和会计提醒5点:
需要说明的是:
1、税局使用的税负率都是动态的,真正有价值的是参考同行业同地区的平均税负率,而企业很难看到如此全面的数据。
2、图表内容源于网络,由税台网收集制图,内容仅供参考之用。具体企业的税负率和地区平均税负,大家可以自行计算和咨询税务机关。
打击暴力虚开!!!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019.11.14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