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折旧有没有重复计入费用?
咱们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例,老制度收付实现制时,用财政项目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是这样的:
借: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设备购置支出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上面是老制度下购置固定资产的全部会计分录,我们来看一下这两笔会计分录对净资产的影响如何?
第一笔分录,增加了支出,从而减少了结余。结余最终会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栏目中。也就是减少了净资产。
再看,第二笔分录,增加了固定基金。固定基金是属于净资产科目,该科目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栏目中。也就是增加了净资产。
这两笔分录都做完之后我们再去思考,就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净资产一增一减相当于净资产没有任何变化。净资产没有变化,说明第一笔分录中计入支出并不是一种真实的计入支出,而是为了满足财政资金执行进度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核算方法。
那么,到了政府会计制度下,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在新旧衔接时,老账的“固定基金”全部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此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要求,每月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并计入费用,并没有重复计入。
权责发生制有一个会计原则叫做配比原则。一是根据收入与费用之间因果关系进行直接配比;二是根据收入与费用项目之间存在的时间上的一致关系进行间接配比。
所以,根据配比原则,单位的固定资产在存续使用期间每期都可以给单位带来相应的收益,那么对应产生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就应当计入各期的费用中去。
只有这样,才是因果关系的配比,同时也是时间上的一致关系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