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单位人员的费用能不能在公司报销?
外单位人员费用,这个平常也很常见,就比如这个读者说的,审计人员来了,安排的差旅、住宿的费用。
还有就是,有客户或者供应商来考察,安排的吃住的费用。
这是从表面上看都是外单位人员发生的费用,但是实质上其实又是和公司经营相关的支出,你可以理解为是公司通过外单位人员代为消费服务、支付费用。
那这些费用是否可以在单位报销呢?
从这个角度出发,那自然是可以报销的,因为费用的确实是公司相关的合理支出。
那么站在这个角度上看,如果一个毫不相干的人员发生的费用,拿着发票去公司报销,你给报销吗?
你自然不会给他报销,一则你和他没有合作关系,二则也没有潜在的任何联系,这个费用和你公司自然是毫无相干的,不属于你的费用,傻子才给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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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报销呢?
1、基于公司合作协议实际发生业务的费用,本身就是合同项下内容,那么应该取得相应的业务发票列支。
比如公司聘请外包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合同内容就包括审计人员的工时费、审计人员的差旅费等,那么根据合同,其实实际上事务所收取的费用对我公司来说都是因审计而发生的费用,公司应该取得事务所开具的咨询服务费发票来列支。
不能开一部分咨询服务费列支,然后一部分拿审计人员的个人机票、火车票来列支。
从增值税角度,按照业务合同,审计事务所收取的审计人员的差旅费部分就是咨询服务的价外费用,应该有事务所统一开具咨询费发票结算,而这些审计人员的差旅发票应该自己拿回事务所报销作为其自己的成本列支。
2、如果不是基于具体实际某项合作业务而产生的外单位人员费用,也不是某个合同项下具体内容。
比如一些商务宴请、商务住宿、考察接驳、往来交通等一系列的费用,这些费用是独立支付,公司单独承担的,可以直接这些人员提供的住宿发票、机票等合理列支。
而这类费用我们一般都是计入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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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像这个读者的这个问题,如果让二哥回答,如果你审计合同是收取的审计费用是包括了审计人员的差旅等费用,那其性质自然是审计服务的一部分,哪怕是合同单独列明,这些费用单独由审计公司代垫,那么从增值税角度,其也是审计费的价外费用,应该开具审计咨询发票给你。
有些公司为了筹划,签订合同时候单独列明有些费用,比如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但是向客户收款时候又统一收这部分款项,开票时候这部分发票直接用车票、住宿发票结算。
其实这个是站不住脚的,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费用】、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这个时候你应该全额取得咨询专票后抵扣,列支咨询费,审计费等。
如果你并没有直接把费用单独支付给审计公司,而是像我们日常很多时候一样,审计人员来了,我们安排住宿,安排餐饮,甚至主动给他们报销了差旅费,这些费用并不构成审计公司的收入组成部分(外审人员直接拿发票实报实销),这个可以当成业务招待费性质列支。
一般我们取得相关住宿、餐饮、机票列支就行了,这个时候住宿专票是否能抵扣?这个我个人觉得可以。
很多人觉得这既然是业务招待费,那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
没错,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
但是业务招待费可能包括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宴请、旅游景点参观、娱乐、交通以及住宿费用;相关客户的纪念品赠送等,可能是出于客户关系的维护,可能是为了市场营销拓展,可能是处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因此我们认为整体上来说 “业务招待费”概念应该大于增值税概念中的“交际应酬消费”,业务招待费中属于交际应酬消费性质的支出其对应进项不得抵扣。
但是属于生产经营相关的我觉得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