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实行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所谓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2/EC、96/ 69/EC的排放标准(即“欧洲Ⅱ号标准”)。
1.对于低污染排放极限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极限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一减征税额
2.汽车生产企业直接申请减征消费税
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定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抄送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相关汽车生产企业。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列名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3.申请减征消费税必须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认定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汽车样品达到低污染排放检验报告。
(3)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汽车企业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合格报告。
(4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增报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