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点
合并报表时,不论是采用直接合并法还是调整合并法,都应共同的适用以下规定:
1.编制调整分录,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的下列事项进行调整:
(1)子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报表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子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由于合并时其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并未调整,而准则规定合并报表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合并。
因此应当根据母公司为子公司设置备查簿的记录,以记录的该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该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确定资产、负债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并相应调整因这些资产因调整而应补提或冲减折旧、摊销或出售、耗用成本。
2.编制抵销分录,抵销内部交易、持股、债权债务等对合并报表的影响。具体抵销项目请见本文第二部分抵销分录列举的内容。
(二)不同点
1.调整抵销的基础不同。采用权益合并法编制合并报表时,必须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直接合并法编制合并报表时,是在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直接进行调整和抵销,并据以编制合并报表,不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2.部分抵销分录不同。调整合并法下,调整后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价值中包含按权益法计算的母公司控股以来净资产变动的应计份额,因此抵销投资时应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全额转销并确认少数股东权益;直接合并法下,抵销的对子公司投资不包含子公司净资产变动应计份额,因此:
(1)投资抵销只限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成本与子公司记录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实收资本及相应的资本溢价,而不是子公司该两项目甚至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全额。
(2)确认商誉也属权益法核算的范畴,因此直接合并法下不确认商誉。
(3)子公司利润分配全额抵销,也是权益法核算的结果。直接合并法下,利润分配抵销的,只限于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和集团内其他子公司的利润。子公司分配给集团外少数股东的利润,子公司自身计提盈余公积,均不属内部交易,不应抵销。
由于抵销内容不同,因此据以编制的抵销分录也不相同。
3.合并报表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具体“合并金额”不尽相同。权益法下,子公司原所有者权益应当全额抵销,抵销后子公司原所有者权益除少数项目外,均应为0;直接合并法下,子公司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涉及内部股权投资外,一般不抵销,因此调整、抵销后,多数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仍有余额,母、子公司金额相加后的“合并金额”,不会与调整合并法下的“合并金额”相等。
4.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确认方法不同:权益合并法下,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分别在抵销与权益法相关的持股损益、利润分配,以及抵销对子公司投资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时确认;直接合并法下,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只能通过计算确认其金额,分别填报在工作底稿相应项目中,不通过调整、抵销分录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