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用发票开票限额:
*6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6开票限额为10 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6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6开票限额为1 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二)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