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核算要求规定,支付劳务费用需凭发票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科目
其中,未付款的可根据已取得的发票,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然而,有些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其在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务合同履行进度分期分批付款,发票则要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开具。对这类业务,企业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形成了这样一个处理模式:付款时根据银行付款凭证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票时根据发票、劳务费用支付批准单等凭证,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对于上面的处理方式,尽管其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但到年底时却给汇算清缴带来了麻烦:由于平时已付款的劳务费用支出在年末没有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科目,无法结转成本或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