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依 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计 算 方 法】
☞并入综合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含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1)
☞不并入综合所得
合计应纳税额 = 综合所得收入应纳税额 +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收入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收入-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见表1)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月度税率表(见表2)确定。
按月换算后的税率表(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