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所签订的合同应该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目前没有暂免贴花的规定。对于个人2008年11月1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