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政策适用总览
二、营改增项目(3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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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简易计税项目 |
适用范围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生效日期 |
21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2013/8/1 |
22 |
动漫服务及 |
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须取得相关认定。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2016/5/1 |
23 |
电影放映服务 |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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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仓储服务 |
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
提供仓储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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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装卸搬运服务 |
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
提供装卸搬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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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收派服务 |
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
提供收派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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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
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
2016/5/1 |
28 |
清包工建筑服务 |
施工方在提供建筑服务时,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
提供清包工、甲供工程或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
|
29 |
甲供工程建筑服务 |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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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筑工程老项目 |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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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
建设单位(甲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
财税〔2017〕58号 |
2017/7/1 |
32 |
销售设备 |
1.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含电梯、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1.自产设备: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2016-5-1 |
33 |
销售不动产 |
1.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按照差额的5%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
1.不动产老项目,是指: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4号 |
2016/5/1 |
34 |
小规模纳税人 |
1.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差额征税,5%。 |
见左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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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个人销售不动产 |
1.销售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差额征税,5%。 |
应根据不动产的获取方式(自建、非自建)、购买年限、不动产所在地区等不同条件,确定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免)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4号 |
2016/5/1 |
36 |
个人出租住房 |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1.出租主体为个人;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2016/5/1 |
37 |
不动产老项目 |
1.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5%)。 |
所出租不动产,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行开发的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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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不动产老项目 |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
1.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
财税〔2016〕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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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住房租赁企业 |
1.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按照5%减按1.5%)。 |
同时具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
2021/10/1 |
40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计税,5%)。 |
1.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在2016年4 月 30日前; |
财税〔2016〕47号 |
2016/5/1 |
41 |
土地经营租赁 |
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1.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在2016年4 月 30日前; |
财税〔2016〕47号 |
|
42 |
公路、桥、闸 |
1.投资建设企业:收取营改增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5%)。 |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
43 |
劳务派遣服务 |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
1.合同标的为“人”:被派遣员工的管理责任主体为用工单位,即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
财税〔2016〕47号 |
|
44 |
安全保护服务 |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
同上。 |
财税〔2016〕47号 |
|
45 |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1.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此三项代发、代缴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1.合同标的为“事”:发包企业对劳务(服务)承包单位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
财税〔2016〕47号 |
2016/5/1 |
46 |
物业收取自来水费 |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差额征税,3%)。 |
分别核算自来水费收入(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4 号 |
2016/8/19 |
47 |
文化体育服务 |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
提供文化服务、体育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
2016/5/1 |
48 |
教育辅助服务 |
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
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别核算。 |
财税〔2016〕140号 |
2016/5/1 |
49 |
非学历教育服务 |
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
财税〔2016〕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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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非企业单位 |
非企业性单位所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
1.主体资格:《非企业性单位证书》; |
财税〔2016〕140号 |
|
51 |
农村金融服务 |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
享受范围仅限于文件列举的各类单位提供的金融服务。 |
财税〔2016〕46号 |
2016/5/1 |
52 |
资管产品 |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
财务上分别核算(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
财税〔2017〕2号 |
2016/5/1 |
53 |
农发行、农行 |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详见财税〔2016〕39号附件)。 |
1.涉农贷款,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范围。 |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2016/5/1 |
54 |
邮储银行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同上。 |
财税〔2018〕97号 |
2018-7-1至2027-12-31 |
制表:葛彧 制表日期:2023.6.6 更新日期:2023.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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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阶段性下调(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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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简易计税项目 |
适用范围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生效日期 |
55 |
个体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免 |
1.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 |
同时符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2020-3-1至2022-12-31 |
56 |
小规模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同时符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2023-1-1至2027-12-31 |
制表:葛彧 制表日期:2023.6.6 更新日期:2023.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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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项目(3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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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简易计税项目 |
适用范围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生效日期 |
21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2013/8/1 |
22 |
动漫服务及 |
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须取得相关认定。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2016/5/1 |
23 |
电影放映服务 |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
24 |
仓储服务 |
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
提供仓储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
|
25 |
装卸搬运服务 |
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
提供装卸搬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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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收派服务 |
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
提供收派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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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
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
2016/5/1 |
28 |
清包工建筑服务 |
施工方在提供建筑服务时,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
提供清包工、甲供工程或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
|
29 |
甲供工程建筑服务 |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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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筑工程老项目 |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
|||
31 |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
建设单位(甲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
财税〔2017〕58号 |
2017/7/1 |
32 |
销售设备 |
1.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含电梯、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1.自产设备: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2016-5-1 |
33 |
销售不动产 |
1.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按照差额的5%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申报)。 |
1.不动产老项目,是指: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4号 |
2016/5/1 |
34 |
小规模纳税人 |
1.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差额征税,5%。 |
见左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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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个人销售不动产 |
1.销售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差额征税,5%。 |
应根据不动产的获取方式(自建、非自建)、购买年限、不动产所在地区等不同条件,确定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免)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4号 |
2016/5/1 |
36 |
个人出租住房 |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1.出租主体为个人;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2016/5/1 |
37 |
不动产老项目 |
1.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5%)。 |
所出租不动产,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行开发的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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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不动产老项目 |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
1.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
财税〔2016〕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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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住房租赁企业 |
1.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按照5%减按1.5%)。 |
同时具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
2021/10/1 |
40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计税,5%)。 |
1.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在2016年4 月 30日前; |
财税〔2016〕47号 |
2016/5/1 |
41 |
土地经营租赁 |
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1.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在2016年4 月 30日前; |
财税〔2016〕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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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公路、桥、闸 |
1.投资建设企业:收取营改增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5%)。 |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
财税〔2016〕36号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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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劳务派遣服务 |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
1.合同标的为“人”:被派遣员工的管理责任主体为用工单位,即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
财税〔2016〕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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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安全保护服务 |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
同上。 |
财税〔2016〕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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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1.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此三项代发、代缴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
1.合同标的为“事”:发包企业对劳务(服务)承包单位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
财税〔2016〕47号 |
2016/5/1 |
46 |
物业收取自来水费 |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差额征税,3%)。 |
分别核算自来水费收入(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4 号 |
2016/8/19 |
47 |
文化体育服务 |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
提供文化服务、体育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2 |
2016/5/1 |
48 |
教育辅助服务 |
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
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别核算。 |
财税〔2016〕140号 |
2016/5/1 |
49 |
非学历教育服务 |
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
财税〔2016〕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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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非企业单位 |
非企业性单位所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
1.主体资格:《非企业性单位证书》; |
财税〔2016〕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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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农村金融服务 |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
享受范围仅限于文件列举的各类单位提供的金融服务。 |
财税〔2016〕46号 |
2016/5/1 |
52 |
资管产品 |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
财务上分别核算(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
财税〔2017〕2号 |
2016/5/1 |
53 |
农发行、农行 |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详见财税〔2016〕39号附件)。 |
1.涉农贷款,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范围。 |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2016/5/1 |
54 |
邮储银行 |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同上。 |
财税〔2018〕97号 |
2018-7-1至2027-12-31 |
制表:葛彧 制表日期:2023.6.6 更新日期:2023.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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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阶段性下调(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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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简易计税项目 |
适用范围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生效日期 |
55 |
个体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免 |
1.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 |
同时符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2020-3-1至2022-12-31 |
56 |
小规模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同时符合: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2023-1-1至202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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