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房产原值,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而架设于房屋外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的成本不应当纳入房产原值。
根据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案例介绍: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财务人员在自建房屋结束后进行转帐,在建工程1500万中,其中有建筑业发票1000万,中央空调200万,智能化设备300万,会计只是将1000万作为计税依据,来交纳房产税,其他并未计入房产原值。根据以上房产原值的规定,企业把应该中央空调200万,智能化设备300万都应纳入房产原值,企业应以1500万作为房产原值来计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