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背书人名称写错属于抬背不符(即抬头与背书不一致,称为抬背不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中的大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被背书人名称写错属于抬背不符(即抬头与背书不一致,称为抬背不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中的大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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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背书人名称写错属于抬背不符(即抬头与背书不一致,称为抬背不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中的大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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