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思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电影放映服务、 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已纳入营改 以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 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对于既有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 合同,又有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后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 同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应当将上述两类合同分开核算,前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后者 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经典案例
甲公司以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挖掘机为标的物签订了长达5年的
挖掘机租赁合同,适用13%的税率,由于进项税额较少,增值税税收负担率
达到了6%,请提出税收筹划方案。
甲公司可以单独核算上述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对该类合同取得的销售额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样,该部分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可以降低为3%。
经典案例
甲电影公司营改增之前年营业额为8000万元,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
业税 240 万元。营改增之后,适用6%的税率,由于其进项税额较少,税负较
营改增之前有所提高,请为该电影公司提出税收筹划方案。
该电影公司虽然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233.01 万元[8 000÷(1+3%)x
3%]。与营改增之前相比,其税收负担有所降低。
法律法规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36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年第
4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革关政策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