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一是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二是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三是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9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9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四是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五是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总承包人与分包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只不过总承包人是分包人的甲方,因此,分包人是否可以简易计税与总承包人是否简易计税没有必然的关系。比如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其中甲方提供了部分材料,总承包人选择了简易计税。总承包人又进行了专业分包,实行工程分包采取“大包”方式,总承包人作为分包人的甲方并不存在“甲供”,因此,分包人仍然是一般计税。也就是说,分包人是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简易计税,以是否属于上述五种情形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