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林曾经说过“什么清华北大,不如胆子大; 什么哈佛耶鲁,不如自己敢闯!”,中国中小企业主时时刻刻处在充分竞争的商业环境中,为了生存、为了发展不得不拼尽全力,资金上加杠杆,法律上也要加杠杆,比如:“1%股权控股100%的模式”。齐精智律师提示你们在所谓的培训班上学到的模式,绝大部分是无法在非上市公司适用,甚至在法律都是错误的!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王健林曾经说过“什么清华北大,不如胆子大; 什么哈佛耶鲁,不如自己敢闯!”,中国中小企业主时时刻刻处在充分竞争的商业环境中,为了生存、为了发展不得不拼尽全力,资金上加杠杆,法律上也要加杠杆,比如:“1%股权控股100%的模式”。齐精智律师提示你们在所谓的培训班上学到的模式,绝大部分是无法在非上市公司适用,甚至在法律都是错误的!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持有有限合伙企业1%的合伙份额,而其他投资人出资认购成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有限合伙企业99%的合伙份额。然后再由该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成立有限公司对外经营,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从而通过1%的股权控制100%股权。
以上的操作,工商部门绝对不可能给你注册这样的公司!
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出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只能由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均不能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社会上广为流传的,华为公司任正非持股0.75%,华为
工会委员会持股99.25%,任正非持股不到1%的股权控制了华为公司100%的股权。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第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职工持股委员会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不可能成为工商企业的股东。
(Weighted Voting Right,WVR)、“双层股权结构机制”(Dual-class Shares),即某些股东享有与其在公司中所持的经济利益不成比例的投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主要的方式包括设置优先投票权股份、无投票权股份,及具有较大或独有的董事选任权的股份等多种形式。其中较为常见的形式为AB股模式,即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为每股一票,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则为每股多票。持有这种具有较高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多为公司的创始人或者核心管理团队(下文中统称“创始人”)。通过这种特殊投票权制度,公司创始人可以在持有较小比例的股份的情况下获得公司的控制权,确保公司在不受投资人及市场压力的情况下寻求更为长远的发展。
2、必须是股份公司中部分上市公司或者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股份公司。
比如北交所、科创版、创业板以及新三板的精选层可以适用AB股制度。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确规定了: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不一致。
这种模式有效具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你作为股权上的小股东实际控制了法定代表人、公章、财务,在通过公司章程给你已经实际控制公司的行为找一个法律上的合理理由而已。
你没有实际控制公司,仅仅想通过公司章程就想小股控大股,非常危险!
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的架构。双层股权结构的存在令企业在取得外部融资的同时依旧将控制权保留在家族内部或内部团体(insider group)中。在公司上市向大众发行低投票权的股票时或者新增股票作为给予现有股东的股利时,这种结构可能就会出现。通常情况下,拥有较大投票权的“超级投票股”(super-voting shares)是不能转让的(non-transferable),但是可以转换为(convertible)拥有普通投票权的可转让股(transferable)。
你还得是上市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双层股权结构没有用武之地!
《一致行动人协议》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没有强制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计算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