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汇兑收益之忧如下所示:
案例描述
东海公司(化名)主要从事国际业务,一方面,其生产经营所需主要生产设备全部以美元支付,资金来源主要是从有关银行取得的美元长期贷款;另一方面,生产经营业务的收入和成本支出也主要以美元结算,并将未来生产经营业务取得的美元收入用于美元贷款的还本付息;同时,仅有国内管理费用和少量其他费用以及上缴利、税所需资金,系根据实际情况在需要支付时,将美元存款兑换为人民币后予以支付。东海公司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股东分红政策为税后净利润的70%以现金形式分配。
根据东海公司的财务数据,2006年12月31日先后以美元购置的主要生产设备资产账面净值合计40.9亿人民币,美元债务余额合计3.8亿美元。2005年和2006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1.5亿元和1.8亿元。其中,因年末美元债务折算成人民币产生的汇兑收益分别是9400万元和9800万元。两年度上缴所得税分别为4950万元和5940万元,以现金分配给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035万元和8442万元。
目前,东海公司已经出现资金的严重短缺,面临资金链条断裂的风险,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按期偿还银行本息,东海公司甚至会面临倒闭危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堪忧。诸种分析
东海公司近5年来盈利能力和资金状况一直良好。2005年和2006年该企业还增购了生产设备,市场、销售和主营业务的盈利比前几年更好,但是,资金状况却反而比前几年更差。出现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企业的美元债务折算成人民币产生了巨额汇兑收益,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总额、以此利润总额为基准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股东红利。扣除汇兑收益计算的利润总额不足以弥补多增的所得税和股东红利,从而产生资金的严重短缺。
以2006年度为例分步分析如下。
首先,2006年末,东海公司因美元债务折算成人民币时产生汇兑收益9800万元。2006年度东海公司利润总额为1.8亿元,其中有9800万元是属于汇兑收益,占利润总额的54.44%,超过业务经营产生的利润额8.88%。
其次,东海公司以前年度先后以美元贷款购置的生产经营所需主要生产设备,是按当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账,以后年度不再根据汇率变动进行调整,并按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美元债务折算成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形成利润,并据此计算缴纳所得税,并向股东分配利润。2006年度东海公司利润总额为18000万元,上缴所得税为5940万元,税后净利润的70%以现金分配给股东,金额为8442万元,两项合计支付1.44亿元。
第四,美元负债全部是用于购买生产经营所需主要设备的美元贷款,需要用未来的美元收入偿付,且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支出基本上都以美元结算。仅是由于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美元购进的资产要按照当时的人民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账,以后账面反映的资产净值,不再根据汇率变动而调整,而美元债务余额需要在各会计结算期根据汇率变动随时调整账面所反映的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余额,并以此计算出汇兑损益计入企业当期的损益。因此,二者余额调整极不匹配。
以固定资产为例。东海公司先后以美元购置的主要生产设备资产账面余额(净值)合计40.9亿人民币,如果按记账时的1:8.27左右的汇率还原成美元,设备资产余额(净值)是4.9亿美元,比同期美元债务余额3.8亿美元多1.1亿美元。若按照同口径调整计算汇兑损益,以美元贷款购置的设备资产账面余额(净值)汇兑损失大于美元贷款的汇兑收益。这样,该企业就不用上交由于汇兑收益增加的所得税。因此,在以美元贷款所购置的设备资产账面余额不计算汇兑损失的情况下,计算美元负债的汇兑收益,存在着多缴纳所得税的现象。
最后,美元债务折算成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并据此上缴所得税和派发现金股利,虽然合法、合规,然而巨额的汇兑收益不会产生真实的现金流入,而东海公司上缴所得税和派发现金股利却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当东海公司当期的现金流入不能完全覆盖流出时,就会产生资金短缺。
如前所述,2006年度东海公司利润总额为1.8亿元,其中有9800万元是因美元债务折算成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收益所形成的,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入。有现金流入的利润只有8200万元,但东海公司现金流出却是1.44亿元,资金缺口高达6182万元。于是,东海公司需要动用以前积累的现金流入或从银行取得贷款来填补这种缺口。一旦东海公司无法筹集资金来弥补资金缺口,就会面临资金链条断裂的风险,并难以有足够资金来保证正常生产和按期偿还银行本息。
解决方案
国际上对于汇兑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单一交易法和两项交易法。在单一交易法下,业务的发生和随后的结算被视为一项完整的业务,在业务结算日才最终确认收入和支出;在两项交易法下,业务的发生和随后的结算被看作是两项业务,收入和支出在交易发生时就予以确认,因汇率升值产生的汇兑收益单独设账核算。对于已实现的汇兑收益于交易日予以确认,对于未实现的汇兑收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直接确认,另一种是将汇兑损益递延至交易结算日确认。
单一交易法由于不太符合国际公认的责权发生制会计原则,所以西方国家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均要求在一般情况下采用两项交易法处理外币业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货币发生严重贬值以致影响到以外币购入资产产生负债额时,才允许采用单一交易法。在两项交易法中,*9种方法于当期确认为实现的汇兑收益,从当期的报表中能够反映出汇率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但是一旦汇率发生大幅度的升值,汇兑收益就会极大地增加当期利润,使报表不能正确反映当期的经营成果,可能会影响到企业正常经营的连续性和一致性。第二种方法是将未实现的汇兑收益递延,这可以避免*9种方法的不足,使财务报表能够正确地反映当期的经营成果,保持企业的正常经营。所以,如果会计上采用两项交易法的第二种,即将汇兑损益递延至交易结算日确认,并在税收上也同样应用,便可以避免上述东海公司由于巨额汇兑收益引发的困境。
企业的美元债务在当期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偿付,所以汇兑收益并未真正实现,只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算企业利润时产生的。由于企业使用未来美元收入偿还这部分美元负债,将汇兑收益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递延至未来产生美元收入时缴纳,美元收入实现时产生的汇兑损失会抵消美元债务的汇兑收益,从而降低当期企业上缴所得税的数额,保证企业维持正常的现金流。而且,在美元收入实现时上缴汇兑损益产生的所得税也有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