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办法明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属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车船税。
办法对免征车船税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所列车船,规定如下──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1.依法取得运营资格;2.执行政府制定的票价标准;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4. 供公众乘用;5.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同时,办法还明确,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此外,根据办法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