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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涉税稽查

文章作者: 来一方财税 | 发布时间: 2024-06-26 16:25:20

在国家不断出台政策支持灵活用工的背景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灵活用工方式正在被市场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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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不断出台政策支持灵活用工的背景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灵活用工方式正在被市场广泛使用。

深度解析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涉税稽查

但是,由于灵活用工行业发展不够成熟,缺乏统一有效的规制,当下,行业也存在和滋生了众多问题,比如一些灵活用工平台被异化为偷税漏税、虚开发票、洗钱的工具;一些中介机构以委托代征资质为噱头帮助企业避税,开展不真实宣传;一些企业套用灵活用工平台无故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引发员工申请仲裁风险,并引发不缴纳社保的后续税务稽查风险;以及一些灵工平台为吸引企业入驻,故意高额“返费”给企业,但与此同时,为了保存利润,变相压低灵活从业者的工资,从而孕育出围绕“返费”的“食利者”链条。以上众多实践,都加重了灵活用工行业和就业秩序的混乱。
具体来看,下面四大灵活用工行业问题是更集中存在和普遍的,也是更为突出的,税筹圈对此作出深度解析:
第一,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谋取财政返还问题。
我国多地为了吸引企业入驻,陆续出台了多种类型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是所有税收优惠政策中最稳定的,那就是税收返还奖励。
税收返还,顾名思义就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简单来说,就是返还企业缴纳的地方留存部分税收。一般而言,当企业入驻一些地方园区后,就可以获得当地政府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的扶持和返还,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等。
这项政策本是一项惠企利民的好政策,但是不排除被一些只想牟利、拉低成本的企业和平台所利用。
比如,一些灵工平台企业选择优惠政策较多的园区,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红利,甚至有的企业可以获得上亿元的当地财政返。同时,一般地方对于企业入驻的限制也比较少,大部分企业,尤其是灵活用工采用率较高的企业,比如文化创意、房地产行业、广告传媒、设计规划、营销策划、会议展览、商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营销策划、商贸行业、直播行业、电商行业、互联网行业等等都可以入驻园区。大批企业的入驻,进一步加大了滥用税收返还政策的风险和范围。
第二,平台企业灵活从业人员,通过核定征收方式大量偷逃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是当前一些企业降低税费的一种重要的税收征缴方式,核定征收适用于那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企业,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最后综合税率可低至3%左右,相对于20%的劳务费率大大缩减,因此受到平台企业和灵活从业者的广泛欢迎。
但是,核定征收方式也正在被一些不法平台和个人所利用。比如,个体户月销售额超过4万元,就达到建账标准,但一些个体户为节税,在月销售额超过4万元且没有提出账目不全、无法查账的情况下,仍按照1%左右的税率核定征收,以此造成少交税费上千万元。尤其是对一些年收入高达100万元以上的网络主播等大量人群来说,按照某些规定,核定征收税额在10万元以内的,税率为0,10万元以上的税率仅为0.8%,如此一来,众多网路主播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将远远低于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这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骤减,以此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第三,冒用灵活用工身份,从事不符合灵活用工形式的经营行为。
国家和地方政策对冒用灵活用工身份的行为,其实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便要求税务机关应监管审查冒用灵活用工人员身份、套用灵活用工税收政策的违规行为,包括在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过程中是否存在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违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种套用行为更为隐秘,不容易被人发现。比如,为了套用灵活用工政策,一些公司将本公司的正式、全日制的员工,通过和灵活用工平台私密合作,在灵活用工平台上将全日制员工变相注册为灵活用工,以此,这些灵活从业者一方面能从本公司继续获得正常收入并获取发票,另一方面又可享受到灵活用工极低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收入不减、税费减”,最终变相提高自己的到手收入。
还有一种现象也很隐蔽,那就是一些灵活用工平台上的企业将自己的企业客户注册为灵活用工人员,以此套用灵活用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费的降低。据某灵活用工平台反映,自身仅有19%的会员是主动注册的,另外81%的会员都是企业自带会员,他们借用灵活用工平台只是为了走发票流、资金流、业务流等程序,以此表面上实现“四流合一”,满足税务局对发票等的监管要求。
据悉,为堵住这一严重和隐秘的税务漏洞,税务机关加大了系统线上审查比对数据的力度,除此之外,还采取随机电话查询灵活用工人员相关情况,了解核实灵活用工人员身份是否属实、从事的任务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等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借着灵活用工名义虚开发票、对私转账等违法行为。在此高压打击下,以后冒用灵活用工身份、套用灵活用工政策的不法行为将处处受限。
第四,虚开发票、代开发票,掩盖“四流不合一”漏洞问题。
无论是定额征收、还是套用灵活用工身份、还是借用税收返还政策,在环节中都会涉及到发票。发票就像一条链条和线索,牵动起整个税务报销的流程。而为了节约税费,一些不法公司、灵工个体和平台便开始利用虚开发票、代开发票等手段来变相逃税。
但要知道,虚开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家政策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或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都构成虚开发票罪,或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后果可谓十分严重。
但是,就当前灵活用工市场来看,虚开发票等现象仍屡见不鲜,铤而走险的人仍有很多。比如,某平台企业多次为集群注册的多达60户个体工商户代开专票15000多万元。但实际上,这60户个体工商户均没有从事相关的业务,没有向平台提供过相关的技术服务,也无法提供合作的合同。对此,税务部门只能依据法律对该平台和60户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核和调查。
虚构业务,通常是虚开发票的主要处理方式。一些企业为了表面上实现“四流合一”,便以市场推广费、营销策划服务费等为名义,为合作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上,合作公司提供的服务却是差旅、福利、活动经费等其他业务,这就构成严重的业务虚开问题。
另外,虚开发票的问题还表现在“借壳”虚开上。比如,一些公司在比较偏远的乡镇、农村等地区租借经营不良企业的厂房或民房,成立若干个所谓“公司”,以收购加工农产品的名义,购买一些简单的机械设备和少量农产品作为“掩护”和“道具”,从税务机关套取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真实的目的,却是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此类行为作案手段隐蔽性强,具有较大欺骗性,也是当前税务核查的重点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围绕灵活用工行业的风险和问题仍普遍存在,且这些问题还有一些共性:一是跨区域作案,侦破难度大;二是盗取公民身份信息连续注册成立多家公司,或收购已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等,层层嵌套难以发现;三是涉案企业以“招商引资”企业为噱头,隐瞒真实交易流水。这些新特点,无疑给税务部门增加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但是,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当前我国多地的税务稽查已经陆续开始,尤其是国税总局新一轮税收重点工作督查将对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云南、陕西省等6个省(区、市)进行实地督查。而且,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协同国家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局大力开展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专项行动,那些没有实体经营业务仅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仅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没有具备条件仅为骗取防控税收优惠的“假申报”等行为将再难隐蔽,尤其是电子商务行业、劳务派遣行业、直播、文娱行业、医美行业、高收入群体股权转让等领域将成为稽查重点。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灵工个人,抑或灵工平台,都应该加强自查自纠,主动完善税务漏洞,以免给自身招致更大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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